?
?
?
?
?
?
?
?
?
海安全〔2018〕45號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水上交通安全約談管理規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約談工作,現將經修訂的《水上交通安全約談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8年1月20日
?
?
?
水上交通安全約談管理規定
?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進水上交通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責任的落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國務院、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要求,結合水上交通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約談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上交通安全約談,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被約談單位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或督促糾正的約見談話。
第四條?對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水路行業中央企業總部的約談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組織實施。
對航運公司、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單位、引航機構等單位的約談由對其具有管轄權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市級地方海事局負責組織實施,需要時,也可約談其上級單位。上級海事管理機構認為需要的,也可提級約談。
對船舶檢驗機構的約談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對海事管理機構的約談,由上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對相關航運公司、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單位或引航機構等單位進行約談:
(一)船舶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或發生具有重大影響的水上交通事故、險情;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對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
(三)日常監管中發現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四)上級要求進行約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對相關船舶檢驗機構進行約談:
(一)嚴重違反船舶檢驗相關規定;
(二)發生重大船舶檢驗質量問題;
(三)上級要求進行約談。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可對下級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約談:
(一)未落實上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部署;
(二)謊報、瞞報水上交通事故或漏報較大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三)轄區水域或航運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四)轄區水域或航運公司6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重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或多起較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并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
(五)上級要求進行約談。
第八條?同一事由引起的對多個被約談單位的約談,可以個別約談,也可以集體約談。
不同事由引起的對多個被約談單位的約談也可以集體進行。
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可會同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聯合約談。約談前,應主動與相關單位就約談內容、要求等事項進行充分溝通。
第九條?啟動約談程序前,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先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行文報備被約談單位、約談事由、計劃約談時間及聯合約談單位(如有)等相關情況。
第十條 啟動約談程序時,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應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信息系統發送等方式向被約談單位送達“水上交通安全約談通知書”,同時抄送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及被約談單位的上級單位(如有)。
第十一條?被約談單位收到“水上交通安全約談通知書”后,應做好準備,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領相關人員參加約談,并提前將參加人員名單報送至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
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約談的,征得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后,可由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帶領參加。
第十二條?航運公司、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單位或引航機構等單位被約談時,應當陳述下列情況:
(一)對安全意識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自我剖析;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還應陳述事故發生的原因、相關處理情況、吸取的教訓、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間;
(三)掛牌督辦期滿后仍存在隱患的,還應陳述未進行隱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及實施方案;
(四)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還應陳述對問題的原因分析、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間;
(五)對有關人員的教育、處理情況;
(六)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船舶檢驗機構被約談時,應當陳述下列情況:
(一)違反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的,應陳述違反規定的有關情況、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間;
(二)發生重大船舶檢驗質量問題的,應陳述對問題的原因分析、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間;
(三)對有關人員的教育、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被約談時,應當陳述下列情況:
(一)未落實上級工作部署的,應陳述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間;
(二)謊報、瞞報或漏報水上交通事故的,應陳述事件的處理情況、對違規行為的認識、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間;
(三)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應陳述事故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情況及已采取或將采取的管理措施;
(四)對有關人員的教育、處理情況;
(五)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約談單位應認真聽取被約談單位的陳述,針對有關情況提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十六條?約談后應形成約談紀要,并在7個工作日內印發至被約談單位和參加約談的所有單位。有關情況涉及其他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的,可向其通報。
第十七條?被約談單位應認真落實約談要求,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及相關材料書面上報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將下列材料歸檔:
(一)報備文件;
(二)水上交通安全約談通知書;
(三)約談簽到表;
(四)約談紀要;
(五)約談要求落實情況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海事局”包括名稱不為地方海事局的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水上安全管理約談規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433號)同時廢止。
?
水上交通安全約談通知書
編號:(20???) ?號
被約談單位 |
? |
||
約談單位 |
? |
||
約談地點 |
? |
約談時間 |
? |
聯系人及電話 |
? |
||
約談事項及相關要求 |
|||
組織約談單位 ???????????????????????????????????(蓋章) ? ?????????????????????????????????????年 ??月 ??日 |
|||
抄送: |
?
水上交通安全約談紀要
?
××年第×期
(總第×期)
????????????????????????????簽發人:
××海事局(組織約談單位) ??????××年×月×日
??(正文)
示例:
××年×月×日,針對×××情況,××海事局(組織約談單位)依據《水上交通安全約談管理規定》,聯合××(聯合約談單位,如有)在××(地點)對××(被約談單位)進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約談,約談由××主持。約談通報了××情況,聽取了××(被約談單位)關于××情況的陳述,提出了××的要求。現紀要如下:
一、×××
二、×××
...
?
××(被約談單位)應認真落實約談要求,并于××年×月×日前將落實情況及相關材料書面上報××海事局(組織約談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
參加人員:××(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
??
主送:××(被約談單位)。
??
抄送:××(上級海事管理機構),××(聯合約談單位),××(其他相關單位)。
?
?
?
?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8年1月24日印發 |
?
?
?
?
鄂公網安備420106020027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