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員〔2017〕301號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
《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培訓、
考試和發證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經修訂的《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6月12日
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培訓、考試和
發證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行駛于內河水域的海船船員安全知識和*作技能,保障內河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資格證明》)的培訓、考試、發證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海船在內河水域航行時,其船長和駕駛員應按照以下規定持有相應航線的《資格證明》,但申請引航的除外:
(一)連續航行不超過6個小時,該船船長應持有《資格證明》;
(二)連續航行6至12個小時,該船船長及至少一名駕駛員應持有《資格證明》;
(三)連續航行12個小時以上,該船船長及至少二名駕駛員應持有《資格證明》。
在內河水域航行的海船船長、駕駛員持有相應航線的內河一類船長、大副、二副、二類船長有效適任證書,等同于《資格證明》。
第五條《資格證明》應載明以下信息:
(一)證書編號;
(二)持證人姓名、照片;
(三)適用航線;
(四)初次領證日期;
(五)有效期起止日期;
(六)簽發日期;
(七)簽發機關名稱。
《資格證明》有效期5年,具體格式見附件1。
第六條 《資格證明》編號由三個大寫英文字母和五個阿拉伯數字組成。
(一)第一位為英文字母Z,表示為《資格證明》;
(二)第二、三位英文字母,表示發證機關代碼;
(三)第四至八位為《資格證明》簽發序號,由發證機關自行編排。
第七條 申請《資格證明》的海船船長和駕駛員,應完成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理論和實際*作培訓并通過考試。
海船駕駛員參加培訓前應具有不少于18個月的海船駕駛員任職資歷。
海船船長、駕駛員持有內河一類船長、大副、二副、二類船長有效適任證書,可直接申請相應航線的《資格證明》。
第八條 《資格證明》考試分初次考試和延伸航線考試。
初次考試包括《航道與引航》《避碰與信號》理論考試和相應航段的實際*作評估。延伸航線考試包括延伸航段的《航道與引航》理論考試和實際*作評估。
申請考試的航線已全面實行船舶定線制的,《航道與引航》與《避碰與信號》理論考試可以合并。
第九條 理論考試科目滿分為100分,其中《避碰與信號》科目的及格分為80分,《航道與引航》科目的及格分為70分;實際*作評估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合并科目的及格分為70分。
第十條 理論考試或實際*作評估不合格者,可以在初次參加考試之日起36個月內申請5次補考。逾期不能通過的,所有成績全部無效。
第十一條 內河水域相應的理論培訓和考試大綱、實際*作培訓和評估大綱(附件2、3)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海船船長或駕駛員申請《資格證明》考試、發證或者再有效時,應向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發證申請表(附件4)。
第十三條 《資格證明》再有效可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前12個月內進行。
持有《資格證明》的海船船員5年內有不少于證書所載航線10個往返航次的航行經歷,其中換證前1年內有2個往返航次者可直接申請證書再有效。
第十四條 《資格證明》申請通過審核后,申請人可以自行打印,也可以向海事管理機構申領。
第十五條 海船進入內河水域時,《資格證明》或內河適任證書應與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同時使用,且均在有效期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注銷《資格證明》:
(一)在內河水域發生負主要責任的碰撞、擱淺、觸礁等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二)《資格證明》有效期內在內河水域發生3次違反航行規則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
(三)以偽造資歷等欺騙手段取得《資格證明》。
《資格證明》被注銷者自被注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資格證明》。
第十七條 開展《資格證明》培訓的機構應滿足本辦法附件5規定的要求,并通過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核驗。
第十八條 承擔培訓的機構應于每期培訓開班3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報備內容包括培訓規模、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教員、設施、設備和教材等準備情況。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內河水域”系指:
1.黑龍江(中國境內);
2.長江:以長江#14紅浮和#14左右通航浮之間連線向兩岸的延伸線為界,沿長江向上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
3.珠江,除:(1)由虎門經獅子洋或浮蓮崗水道、東河道或南河道至珠江大橋(23°07ˊ14〞N,113°12ˊ26〞E和23°07ˊ40〞,113°13ˊ14〞連線)以南水域;(2)三山口東沙大橋(23°02ˊ47〞N,113°15ˊ06〞E和23°03ˊ01〞,113°15ˊ04〞連線)以東水域;(3)由虎門經獅子洋、東江口至新塘港(23°06ˊ10〞N,113°37ˊ00〞E和23°06ˊ48〞N,113°37ˊ00〞E連線)以南水域;(4)由虎門經獅子洋、東莞水道至大公洲尾(22°56ˊ38〞N,113°36ˊ22〞E和22°56ˊ38〞N,113°37ˊ00〞E連線)以南水域;(5)由虎門經獅子洋、倒運還水道到朱平沙口(23°02ˊ30〞E,113°35ˊ36〞E和22°02ˊ30〞N,113°36ˊ03〞E連線)以南水域;(6)由虎門經獅子洋、麻涌水道到麻涌公/鐵路橋(23°02ˊ15〞N,113°32ˊ22〞E和23°02ˊ30〞N,113°32ˊ22〞E連線)以西水域;(7)由虎門經沙角口、太平水道至虎門太平威遠大橋(22°49ˊ00〞N,113°39ˊ34〞E和22°49ˊ00〞N,113°40ˊ00〞E聯線)以南水域;(8)由虎跳門經虎跳門水道至潮蓮頭(22°39ˊ08〞E,113°05ˊ30〞E和22°39ˊ08〞N,113°06ˊ42〞E連線)以南水域;(9)由崖門經銀洲湖至小、大橫??冢?2°29ˊ00〞E,112°58ˊ30〞E和22°30ˊ30〞E,112°58ˊ30〞E連線)以南水域;(10)橫門經小欖水道到鶯歌嘴(22°42ˊ50〞N,113°13ˊ20〞E和22°42ˊ50〞N,113°13ˊ30〞E連線)以南水域;(11)洪奇門經洪奇瀝水道至圭沙頭(22°47ˊ30〞N,113°21ˊ00〞E和22°47ˊ50〞N,113°21ˊ30〞E聯線)以南水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逗4瑔T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海船員〔2003〕4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樣式);
2.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理論培訓與考試大綱;
3.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實訓與評估大綱;
4.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申請表;
5.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培訓機構教員、場地、設施和設備配備最低標準。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樣式)
編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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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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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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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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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領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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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航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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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簽發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印章)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理論培訓與考試大綱
培訓與考試大綱 |
學 時 |
《避碰與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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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5 |
1.1 《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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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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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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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不能免責的疏忽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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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責任條款所列各種疏忽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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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背離”《規則》的條件、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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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客渡船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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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制定特別規定的對象、內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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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列出的所有用語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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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行與避讓 |
9 |
2.1 行動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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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瞭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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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瞭望及正確理解瞭望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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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瞭望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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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正規瞭望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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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安全航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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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安全航速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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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決定安全航速時應考慮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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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控制船速的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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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不能免責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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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航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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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 機動船航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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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任何船舶航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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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船舶在設有分道通航、定線制的水域航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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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避讓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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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避讓行動的一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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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機動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險時的避讓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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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兩機動船對駛相遇時應遵守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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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機動船追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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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機動船追越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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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機動船追越船應遵守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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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機動船橫越和交叉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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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機動船橫越前的行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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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機動船尾隨行駛的行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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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在長江干線航行的客渡船與其他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機動船相遇 |
非長江干線水域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確定的避讓關系 |
2.2.5.1 在長江干線航行的客渡船與其他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機動船相遇時的行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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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在長江干線航行的兩客渡船相遇時的避讓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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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機動船在干支流交匯水域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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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 機動船駛經支流河口的行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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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 機動船在干、支流交匯水域相遇時應遵守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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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機動船在叉河口相遇時的避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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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機動船與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的避讓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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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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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 在長江干線航行的客渡船與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時的避讓關系 |
非長江干線水域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確定的避讓關系 |
2.2.9.2遇有限于吃水的海船時的避讓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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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快速船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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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 快速船在航時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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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 兩快速船相遇時的避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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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機動船掉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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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1 機動船掉頭前的行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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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2 過往船舶的行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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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機動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險時的避讓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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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除快速船外,機動船與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時,船舶、排筏應遵守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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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的避讓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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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及其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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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行動的具體規定 |
|
2.4.1.1 使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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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戒備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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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靠泊、離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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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 機動船靠泊、離泊前的行動要求 |
|
2.4.2.2在靠泊、離泊水域附近行駛的船舶的行動要求 |
|
2.4.3 船舶、排筏停泊行動的具體規定 |
|
2.4.4 失去控制的機動船、非自航船行動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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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號燈和號型 |
3 |
3.1 號燈和號型的設置位置、照射角度、能見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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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號燈和號型的適用范圍、顯示時機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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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在航的機動船的號燈和號型的識別及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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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航的船隊號燈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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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在航人力船、帆船、排筏號燈和號旗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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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工程船號燈、號型和號旗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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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機動船或船隊在掉頭前號燈、號型和號旗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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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船舶、排筏停泊時號燈、號型和號旗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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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擱淺的機動船、非自航船號燈和號型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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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停泊、裝卸及航行中號燈和信號旗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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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要求減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號燈和信號旗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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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漁船不在捕魚時和在捕魚時號燈、號型和號旗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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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失去控制的機動船、非自航船錨舶前號燈和號型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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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船舶眠桅時號燈的顯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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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監督艇和航標艇在航、停泊、執行公務時號燈的識別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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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聲響信號 |
3 |
4.1 船舶配備聲響信號設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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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聲響信號設備的技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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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聲號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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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各種聲號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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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各組聲號的時間間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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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船舶相遇時聲號的識別與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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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船舶、排筏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航行、停泊,聲響信號的識別和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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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1 |
5.1 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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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附錄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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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定量措詞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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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遇險種類: 遇險信號的識別與運用 |
|
5.3 規則的解釋權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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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常用的國際信號旗、常用旗組的識別及運用 |
1 |
6.1信號旗的一般規定 |
|
6.2信號旗的識別 |
|
6.3信號旗的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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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案例分析 |
2 |
7.1案例分析的一般規律與方法 |
|
7.2具體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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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課時 |
24 |
《航道與引航》 |
|
一、內河航道的基本知識 |
2 |
(一)內河航道的分類 |
|
(二)航道尺度 |
|
(三)航道標準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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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航凈空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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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閘有效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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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河航區分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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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流水文要素 |
1 |
(一)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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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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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口潮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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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河助航標志 |
2 |
(一)內河助航標志概述 |
|
(二)內河助航標志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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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河助航標志配布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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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行參考圖 |
2 |
(一)航行參考圖的比例尺與圖式 |
|
(二)航行參考圖的使用和改正 |
|
(三)航行參考圖的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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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氣象要素 |
2 |
(一)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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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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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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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雷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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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颮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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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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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寒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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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氣諺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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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航要領 |
4 |
(一)航行條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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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路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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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位的擺法 |
|
(四)轉向點和吊向點的選擇 |
|
(五)船舶避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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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同類型河段的引航 |
4 |
(一)順直河段的引航 |
|
(二)彎曲河段的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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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淺灘河段的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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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橋區河段的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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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口段的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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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船閘河段的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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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山區特殊河段的引航 |
|
八、應急應變措施 |
3 |
(一)遭遇雷暴雨 |
|
(二)突遇濃霧 |
|
(三)遭遇大風 |
|
(四)發生走錨、斷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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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員落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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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機失控 |
|
(七)舵機失靈 |
|
(八)船舶失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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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航線航道概況 |
4 |
(一)主要礙航物概位及其圖示水深 |
|
(二)水底過江管線概位 |
|
(三)架空電纜凈空高度及安全系數 |
|
(四)渡運水域概位 |
|
(五)副航道開放水位和主要航段漫坪水位 |
|
(六)橋區水域范圍、橋梁尺度、航道尺度、設標情況、水流及橋區相關規定 |
|
十、相關內河管理法規、航行規則、管理規定 |
6 |
總課時 |
30 |
注:
1.第九部分“航線航道概況”適用于申寧線,其他航線培訓內容由經主管機關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申考航線的具體情況確定。
2.第十部分“相關內河管理法規、航行規則、管理規定”,經主管機關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增加申考航線的特殊規定和要求。
3.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增加培訓內容的,總課時可以在30課時的基礎上適當增加。
4.延伸航線考試時僅考第六、七、九、十部分新增內容。
附件3
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實訓與評估大綱
實訓與評估大綱 |
學時 |
一、航道概況與航段引航 |
10 |
(一)航道情況:航道水流、氣象、設標和維護水深等情況;航道中主要礙航物(礁石、沉船等)所處概位和水深,過江管線所處位置,架空電纜凈空高度及其安全高度(安全系數),水底電纜概位及車客渡渡口概位等。 |
4 |
(二)航行要點掌握情況:上、下水航行方法及順直河段、彎曲河段、淺灘河段及河口段等航行要點,航行中吊向點、轉向點、船位選擇和控制。 |
2 |
(三)船舶避讓注意事項:各類船舶號燈號型的判斷,有關船舶避讓聲號的使用;對正規暸望和安全航速要正確理解和運用;對碰撞危險可能性的判斷及采取的行動。 |
2 |
(四)對定線制規定掌握情況:掌握申請航線的船舶定線制規定。 |
2 |
二、航行參考圖繪制及航法說明 |
4 |
(一)標明岸線、航標名稱、燈質與概位、淺灘等主要礙航物的高度、深度,各類水上、水下管線和建筑物的概位與通航尺度,標明航道主緩流所在岸別,開放水位。 |
|
(二)標明涉及船舶定線制等水域的控制航段,通航條件受限制航段、警界區、橫駛區范圍等。 |
|
(三)標明深水航道設置標準和尺度、通航分道和分隔帶分別占航標標示航道寬度、推薦航路設置標準和尺度、錨地、停泊區、渡口等。 |
|
(四)說明所繪航段的通航規定、航法、VTS報告線、VHF報告頻道和航行注意事項等。 |
|
三、橋區水域航行 |
2 |
(一)掌握橋區水域范圍、橋梁尺度、航道尺度、設標情況、水流及橋區水域的航行條件和通航管理規定。 |
|
(二)船舶在橋(閘)區的引航*作方法及注意事項。 |
|
四、應急應變措施 |
2 |
預防和應對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的應變能力,如主機失控、舵機失靈,人落水,船舶失電,發生走錨、斷鏈,遭遇暴雨、大霧、大風等險情。特別是通過橋區時的應變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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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課時 |
18 |
附件4
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申請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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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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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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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類型 |
□申請航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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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伸航線:原航線: 新延伸航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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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發證 □ 再有效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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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損補發 □遺失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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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機構打印 □申請人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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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5年內河航線航行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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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
職務 |
船舶所屬 公司 |
內河航線 |
航次情況 (時間與航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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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以上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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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培訓機構
教員、場地、設施和設備配備最低標準
一、教員
教員應具有船舶駕駛或航海技術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實際擔任內河船舶相應航線一類大副及以上職務或二類船長職務不少于24個月,且承擔內河相應培訓課程不少于2年的教學經驗;或者具有在行駛內河相應航線的海船上擔任船長、駕駛員不少于24個月,且有不少于12個往返航次的經歷;或者擔任內河引航員不少于24個月。
二、設備、設施和教材
(一)容納40名學員的教室1間;
(二)教學用電腦、投影儀一套;
(三)教學用教具、掛圖等;
(四)相應航線的圖書資料;
(五)可用于實際*作訓練的船舶或船舶*縱模擬器;
(六)教材、有關法規文件等。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6月12日印發 |
鄂公網安備42010602002743號